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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收警示函 正拟迎国资入主控股股东套现

2026-03-25 21:01

  日发布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

  (一)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2023、2024年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多计收入、成本1390.48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成本1508.5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坏账计提跨期。公司2023年应收客户销售款1.3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公司于2024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2023年当年计提坏账,而是迟至2024年补提,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计391.45万元,2024年净利润少计391.4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年、2024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二)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公司通过工作邮件、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吉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周满珍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联创电子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联创电子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公告披露日,联创电子控股股东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盛”),实际控制人为韩盛龙。

  2025年12月24日,江西鑫盛与南昌市北源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源智能”)签订了《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北源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北源智能分批支付899,999,990.70元收购江西鑫盛持有的联创电子无限售流通股70,866,14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71%)。江西鑫盛与北源智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北源智能,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资创投”)为联创电子的间接控股股东,联创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西省国资委”)。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国控”)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为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公司拟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江西国资创投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公司与江西国资创投签订了《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江西国控党委会、总办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出具对江西国资创投的股东决定、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上述批准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联创电子2025年12月25日披露的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29,999,994.74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62元/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89,095,127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江西国资创投。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江西国资创投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上限计算,江西国资创投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9,095,127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5.19%。

  上述协议转让和股票发行完成后,江西国资创投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89%,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西国资创投,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西省国资委。

  (一)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2023、2024年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多计收入、成本1390.48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成本1508.5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坏账计提跨期。公司2023年应收客户销售款1.3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公司于2024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2023年当年计提坏账,而是迟至2024年补提,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计391.45万元,2024年净利润少计391.4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年、2024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二)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公司通过工作邮件、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曾吉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周满珍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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